合伙购房风波:法庭如何裁决40万元利润分配
近年来,各地推出了限购政策和首套自住购房的优惠政策,导致合伙购房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最近,一宗涉及合伙购房的案件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双方成立了合伙关系,对相关收益做出了
平均分配的判决。具体案情是这样的:2017年7月7日,林某与重庆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了按揭贷款购房的细节,并由邱某实际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94万元。到了2021年4月29日,林某以总价197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蒲某。在处理完邱某购房支付的费用和贷款后,剩余40万元因分配意见不一致,由林某存入银行。尽管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因此邱某将此事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时聚焦在邱某与林某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以及购房利润如何分配。通过研究二人的聊天记录,法院发现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双方一直在协商合伙购房的事宜,而非简单的委托购房关系。因此,法院判定邱某与林某构成了合伙购房的关系。至于利润分配,由于双方在合伙期间未有具体约定,且后续的协商也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利润应平均分配,即每人分得20万元。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了解合伙购房关系的机会。即使当事人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法院通过对他们在购房期间的协商的综合考察,得出了他们之间确实建立了合伙购房的法律关系的结论。法院的这一裁决充分体现了对协商过程的重视,以此来推断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以平均分配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分歧,为合伙购房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于合伙购房的利润分配问题,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购房资格能否构成合伙的出资进而主张利润分配,应当考量该资格对交易是否产生决定性作用或该资格能否降低购房成本,只要二者满足其一,即可认定该购房资格为有效的合伙出资,有权要求分配合伙利润。
本案中,林某以其首套房购房资格出资,以低至二成的低首付以及低利息购房贷款,显然能够降低资本方的前期投资成本,大幅提升了资本方购房交易的机会,有权要求利润分配。至于利润分配比例,因购房资格出资难以量化,在合伙购房双方当事人未就利润分配通过合伙协议予以确定,嗣后亦未能通过协商决定的情况下,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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