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靠男朋友可发不了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公布一起备受关注的情侣购房案例。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曾为情侣,二人于2020年5月合力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而周某则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费用。情侣于2020年7月共同搬入房屋居住,然而在2021年5月,二人宣告结束了情侣关系。
周某提出,除了支付房屋首付款和过户费外,他在情侣关系期间还支付了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以及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考虑到两人已无结婚可能,周某向法院诉请要求林某返还所有赠与款项。
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属于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与结婚无关,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周某在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房屋中出资,已超出男女恋爱期间常见的感情赠与,故法院认定这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由于双方已经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意愿,法院判决林某应返还原告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学费、车贷等款项,因被告实际受益,应当全额返还。
然而,对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费用,法院考虑到双方曾为情侣关系,且原告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内,酌定原告承担50%的费用。法院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及被告在恋爱期间为来深工作辞职、协助原告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周某与林某的财产纠纷做出了判决。做律师我对以上案例的解读是这要的:
1. 赠与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赠与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感情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2. 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因婚姻关系建立所行的赠与,婚姻关系建立的,婚姻关系终止的,赠与的目的未达到的,出财产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法院认为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为了购买房屋,并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 财产返还: 根据判决,法院认定周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被告应予以返还。这符合《民法典》对于因婚姻关系建立或终止而进行的赠与返还的规定。
4. 其他费用的分担: 法院酌定对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考虑到双方是情侣关系,原告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并考虑了一系列因素,判定原告承担50%的费用。这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合理分担费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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