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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交警多久可以放车

作者:游客投稿 时间:2024年10月12日 阅读数:492人阅读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交警部门扣留车辆的放行时间有所疑问。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同时,根据第二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以便于调查取证。然而,这一扣留行为并非无限期,而是有明确的时限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三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否则交警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及其相关证件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从事故发生到事故认定书下达,交警部门最多可以在三十天内扣留车辆。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仍未放行车辆,则属于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交警部门在扣留车辆期间会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如车辆性能检测、驾驶员酒精测试等。这些鉴定工作通常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完成。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的几天内就可以取回被扣留的车辆。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这种情况下,原扣留的车辆可能会因为复核程序而暂时无法取回。但是,复核程序的时间限制也有明确规定,通常不会超过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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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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