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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作者:游客投稿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阅读数:480人阅读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在处理众多高净值客户的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件中,我深知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与共有房产在离婚纠纷中的重要性。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以及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财产被规定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将某些共同财产划归为个人所有。这种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不得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接下来,我们探讨当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时,另一方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在处分共有不动产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该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要求返还房产或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第三方是善意的购买者,另一方可以要求擅自出售房产的一方返还房产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 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在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擅自出售的房产。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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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飞律师

晓飞律师执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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