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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复员费是军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游客投稿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阅读数:871人阅读

尊敬的读者,我是一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庭和技术法律领域。今天,我将与您探讨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军人的复员费究竟属于军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解析这一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军人复员费的定义和性质。复员费是指国家为表彰和补偿军人为国家做出的贡献,在其退役时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笔费用通常包括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从性质上看,复员费是对军人服役期间付出的辛勤劳动和牺牲的补偿,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典第1063条也规定了属于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那么,军人的复员费是否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呢?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复员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与军人的职业身份密切相关,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复员费是对军人个人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的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应视为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并不一致。一些案例将复员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军人配偶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军人的服役提供了支持;而另一些案例则倾向于将其视为个人财产,强调复员费是对军人个人服役期间的补偿,不应简单等同于工资、奖金等共同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即使军人的复员费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在特殊情况下,军人配偶仍有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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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飞律师

晓飞律师执业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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