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婚姻家庭律师,我经常被问及有关婚内财产协议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有明确的规定,而婚内财产协议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义务所作的书面约定。那么,婚内财产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又有哪些无效的约定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有些约定可能会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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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权的约定:例如,一方放弃离婚时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权利,或者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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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基本生活费用的约定:如果协议中规定一方放弃全部或大部分共同财产,导致其生活困难,这样的约定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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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的约定:如果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来规避对外债务,该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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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约定:如果协议内容明显偏向一方,使得另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这样的约定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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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义务的约定: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免除。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上述无效的约定,也不意味着整个协议都无效。法院通常会审查协议的整体内容,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确定协议的有效性。
此外,婚内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口头协议很难证明,且容易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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