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应该不应该返还彩礼及大额赠与物
近几年,因男女双方无法成功缔结婚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一些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物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通常将这类案例的案由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本篇重点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及该案由的原告和被告有哪些?
在开始之前首先插入一个题外话题就是:案由是什么?我认为有必要让大家初步了解一下,除去法院、相关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及律师外,大家对案由可能确实不太了解,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纠纷案、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其中离婚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是案由,案由名称是为了后期法院确定审理重点及针对性的去适应法律条文,每一起诉讼案件都有其对应的案由。
言归正题,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案,大都是男方支付了女方彩礼及相应大额赠与物,条件是希望女方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最后双方却未领取结婚证。在此,想分开讨论一下对于彩礼和大额赠与物要求退还时该怎么确定双方当事人,也就是原、被告。
首先,彩礼对于我们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人很习以为常,我国古代就有聘礼和聘金的说法,有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尤其是近几年彩礼过分高涨,女方收取男方彩礼后,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还的,结合我国对于缔结婚姻的习俗,通常子女结婚是整个家庭乃至家族的大事,通常是男方父母予以准备彩礼,并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支付给女方,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彩礼可能花费父母一辈子积蓄。
男、女双方因种种原因无法缔结婚姻,此时,假如彩礼是男方父母予以支付的,我认为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以以原告资格或身份要求女方予以返还;假如彩礼仅是男方依靠其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支付给女方的,此时,该婚约纠纷案的原告仅能为男方一人;据此类推,假如女方父母接受男方彩礼,事后并未给与女方,加上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属性,此时,女方及其父母以被告身份参与婚约纠纷案亦无可厚非。对于彩礼是否应当全部退还及实践审判中的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我之前发过的文章,在此不作过多赘述,答案肯定是理应退还。
其次,对于大额赠与物来说,男方赠与女方多大的金额视为大额,应予以返还呢?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对于这类赠与物的价格及大额的认定是有其自由裁量权的,当然也会具体结合男方经济条件及双方生活的城市GPD来综合认定,对于520、1314等被特定了意义的红包,实践中更倾向性的认为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不支持返还。对于大额赠与物而言,男方及其父母如若均赠与过女方,是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女方予以返还的,大额赠与物实践中往往以动产较多,一般是迎合女方喜好,且人身专属性较强,女方作为唯一被告是符合事实及常理的。
回想起我之前办理过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未婚,个子低且生性自卑;女方离异带一女儿,时尚外向;男、女双方同村,经人介绍并经双方父母认可后女方生活在男方家中,男方支付女方10万元彩礼,并将其工资卡交付女方,由女方自由支配使用,女方每月将工资取出后仅给男方1000元用作其生活费用。期间,男方多次与女方协商,欲领取结婚证,女方多次推诿。后女方承诺男方给其买一辆10万元左右小轿车后,在与其领取结婚证,男方为了维持其来之不易的婚姻,于是以首付5万元,后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拥有自己的汽车后,开始频繁居住在外面,未提及领取结婚证事由,期间男方父母还多次给女方现金用于其平时花费。
后男方找到我律所请求代理该案件,要求女方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彩礼、购车款、三金、平时转账等。我拿到所有转账记录及相关证据后进行了整理,初步统计共计37万元左右,男方家庭并不富裕。
该案件我方起诉后,在调解阶段,法官希望双方能调解结案,女方仅同意退还3万元,法官据此让我方补足证据准备开庭,后女方主动联系男方同意领取结婚证好好经营婚姻,男方多次考虑最终撤回起诉,对于律师而言,自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此案中,男方给女方支付的彩礼,为女方购买的车辆、三金首饰均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官也明确应予以返还,至于男方给女方转账的小于2000的金额,法官建议我方可不予以主张,毕竟双方曾一起生活过,为维持正常生活花费一定金额亦合乎常理,对于认定的2000以上予以返还,我是认可的,毕竟生活在一个五线城市。
最后,引用刘胜飞律师说过的一段话:“法律不问分手的原因是什么,不问结不结成婚是谁导致的,更不管是谁提出的分手。法官只管查明两个人确实已经分手,那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就应该退回”。当然,这只适用于分手后男方向女方主张退回该财产为前提,假如男方未予以主张,上述讨论的一切自然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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